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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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66岁,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广安市广安区郑山乡五峰村人。2008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家VCD被他人盗走,怀疑系本乡蓬莱村蓝某(11岁)所为。2008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便到本乡蓬莱村3组罗某的屋后等到蓝某放学后,讯问蓝某是否偷了他家的VCD。当蓝某不承认时,被告人李某便用先前准
复制VCD光盘备好的绳子将蓝某捆绑起,还使用水果刀对蓝某进行威胁,然后将蓝某吊在树上达4小时之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刻盘,依法应当科处被告人李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害人蓝某系留守儿童、在校
刻录DVD光盘学生,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了身体、心理伤害,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该情节和损害后果;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蓝某的监护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
刻光盘用缓刑。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王子龙 曾 维)